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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岗位晋级与聘用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原创文章 发布日期:2024-11-15

鄂幼专【2023】37号

    为进一步落实常态化岗位调整和聘用工作,激励教职工干事创业热情,根据《<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定编控制原则。各类岗位编制总数控制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范围内,结构与比例将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变化适时调整。

    (二)业绩导向原则。坚持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兼顾历史贡献和岗位资历,实行量化考核,逐级聘用。

    (三)客观公正原则。坚持条件公布、过程公开、结果公示,晋级条件将根据国家政策、学校发展情况和空岗职数适时调整。

    二、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岗位晋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党委书记、校长

    副组长:副校级领导

    成  员:人事处、学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发展规划处、教务处、质量管理与教学督导处、学生工作处、科研与对外交流处、财务处、纪委综合室以及相关二级学院负责人

组建管理(工勤)岗位考核小组和专技岗位考核小组,分别负责管理(工勤)岗位人员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岗位晋级考核工作。考核小组组长由副校级领导担任。管理(工勤)岗位考核小组由人事处牵头,学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财务处和纪委综合室配合,专技岗位考核小组成员由教务处牵头,发展规划处、质量管理与教学督导处、学生工作处、科研与对外交流处、纪委综合室和二级学院配合。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负责全校岗位晋级与聘用的日常工作。

    三、晋级基本条件

    (一)共性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档次。

    (二)分类基本条件

    1.管理岗位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2)管理岗位四、五、六级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管理岗位七、八、九级须分别在八、九、十级岗位上工作满3年。

    2.工勤技能岗位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核;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3.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任职年限条件:

    (1)竞聘专业技术五、六级岗位须分别在专业技术六、七级岗位任职满3年;

    (2)竞聘专业技术八、九级岗位须分别在专业技术九、十级岗位任职满3年;

    (3)竞聘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须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任职满3年;

    (4)竞聘专业技术四、七、十级岗位均须获得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聘任在下一职级最高等次满2年。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本次晋级资格

    1.近三年内,有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

    2.受到政务处分还处于处分期或受到党纪处分还处于影响期的;

    3.近三年内,因工作严重失职、履职不当,造成较大影响的,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4.上一年度休病假累计满6个月或请事假累计满3个月的;

    5.近三年岗位绩效量化考核中,育人工作、教学工作量、建设工作量、科研工作量任一项未达到额定工作量要求的。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按有关规定降级聘用

    1.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档次的;

    2.因违法违纪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

    四、晋级办法

    (一)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晋级采取控制总额的办法,原则上根据考评情况,使适合条件的人员完成晋级。如果符合聘用条件的人数超过职位空缺数,则采取以下办法计分后,按分数从高至低排序,依序聘用。

    1.任现职级每满1年计1分。

    2.任现职级以来年度考核为优秀档次的计2分/次。

    3.任现职级以来获得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及以上的表彰奖励计5分/次;获得省级党委工作部门、政府部门及省级群团组织颁发的奖励计3分/次;获得学校表彰的优秀教育工作者、师德标兵、优秀教师、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校级先进计1.5分/次,其他奖励计0.5分/次。

    4.任现职级期间到艰苦地方承担政治性任务(抗洪抢险、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援疆支教等),计3分/年。

    (二)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岗位晋级采取控制总额的办法,原则上根据考评情况,使适合条件的人员完成晋级。如果符合聘用条件的人数超过职位空缺数,则采取以下办法计分后,按分数从高至低排序,依序聘用。

    1.任现职级每满1年计1分。

    2.任现职级以来年度考核为优秀档次的计2分/次。

    3.任现职级以来获得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及以上的表彰奖励计5分/次;获得省级党委工作部门、政府部门及省级群团组织颁发的奖励计2分/次;获得学校表彰的优秀教育工作者、师德标兵、优秀教师、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校级先进计1.5分/次,其他奖励计0.5分/次。

    4.任现职级期间到艰苦地方承担政治性任务(抗洪抢险、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援疆支教等),计3分/年。

    (三)专业技术岗位

    1.优先条件

    (1)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级。

    (2)下一年度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未达到本职级最高级别的,且之前连续三年考核合格者,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晋级。以下特例除外:受晋升指标限制,下一年度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多于可晋升名额,则依据本办法进行打分,分值高者优先晋级,若分值相同则取工龄长者晋级,若工龄相同则由专技岗位考核小组实行票决。

    2.计分条件

    (1)任职年限

    ①从事教学工作的高校教师系列每任职1年计1分;

    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任职1年计0.9分;

    ③因工作需要(非工作任务不饱满或者不胜任本职工作)调任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属于高校教师系列且仍承担教学每周不少于4节的每任职1年计0.5分。

    (2)质量工程、教科研成果

    ①质量工程

    国家级项目负责人计3分,主要参与者计分乘以0.5系数。

    省部级项目负责人计2分,主要参与者计分乘以0.5系数。

    市厅级项目负责人计1分,主要参与者计分乘以0.5系数。

    校级项目负责人计0.5分,主要参与者计分乘以0.5系数。

    本条计分规则:

    Ⅰ.质量工程项目内容包括专业建设类、课程建设类、教材建设类、师资建设类、教学改革研究类、创新创业教育类等。此项由教务处认定。

    Ⅱ.同一项目取较高者计分,不重复计算。

    Ⅲ.主要参与者指:除项目负责人外,国家级项目不超过6人,省部级项目不超过4人,市厅级、校级项目不超过2人。

    Ⅳ.从进入本职级开始计分,晋级后计分全部归零。

    ②教学成果奖

    国家级一等奖计5分,二等奖计4分,三等奖计3分。

    省级一等奖计3分,二等奖计2分,三等奖计1分。

    校级一等奖计1分,二等奖计0.5分。

    本条计分规则:

    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此项由教务处认定。

    Ⅱ.同一奖项取较高者计分,不重复计算。

    Ⅲ.从进入本职级开始计分,晋级后计分全部归零。

    ③科研成果

    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校级分别计5分、4分、3分、2分。主要参与者前三位分别按0.5、0.4、0.3系数计分,其余参与者按0.2系数计分。科研成果未结题的不能计分。

本条计分规则:

    Ⅰ.从进入本职级开始计分,晋级后计分全部归零。

    Ⅱ.此项由科研与对外交流处认定。

    (3)奖励和荣誉

    年度考核优秀计2分/次;获得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及以上的表彰奖励计5分/次;获得省级党委工作部门、政府部门及省级群团组织颁发的奖励计3分/次;获得学校表彰的优秀教育工作者、师德标兵、优秀教师、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校级先进计1.5分/次,其他奖励计0.5分/次。

本条计分规则:从进入本职级开始计分,晋级后归零。

    (4)承担领导工作和社会工作

    ①现担任处室、学院正职计0.75分/年,副职计0.5分/年,学院助理计0.35分/年(兼职计分取较高分值,不重复计算)。

    ②现担任国家级和省级行业学会理事,分别计1分和0.5分。

    ③现担任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计0.3分,课程负责人计0.2分。

    ④双师型教师:初级计1分,中级计2分,高级计3分。

    ⑤教学建设与学校建设工作,每超过额定量10%计0.1分,取近三年平均值。

    ⑥近三年承担班主任工作计0.2分/年。

    ⑦近三年中到艰苦地方承担政治性任务(抗洪抢险、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援疆支教等),计3分/年。

    本条计分规则:

    ①⑦由人事处认定,②③④⑤由教务处认定,⑥由学工处认定。

    (四)其他

    1.近三年不服从工作安排,拒绝参与实践性教学、实验室建设、教研活动或承担班主任等工作的每项计–1分。

    2.近三年每学期参加教研活动缺勤达到四分之一以上的每次计–1分。

    3.近三年凡旷工达1天、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不足3个月、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每项计–2分。

    4.近三年发生严重教学或工作事故的每次计–2分,一般教学或工作事故的每次计–1分。

    5.任现职级以来聘期(试用期)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每次计–2分。

    (五)越级条件

为鼓励能力突出、贡献较大的拔尖人才脱颖而出,允许越一级申报(仅有一次越级机会且各层级最低职级不能被越过)。越级申请由学院初审,人事处核准后参与量化评审。

    1.越级申报教授职务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人员,除应具备教授资格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荣誉称号;

    (2)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

    (3)在国家级科技奖励中排名前三名(指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技成果推广奖和社会科学成果奖等五项奖励)。

    2.越级申报副教授职务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人员,除应具备副教授资格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综合性荣誉称号;

    (2)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三等奖及以上或省教学成果一等奖及以上;

    (3)获得国家教学技能竞赛一等奖及以上;

    (4)在省级科技奖励中排名前三名(指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技成果推广奖和社会科学成果奖等五项奖励)。

    3.申请越级申报讲师职务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人员,除须具备讲师资格外,还须有1年以上专业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工作经历或2年以上课程负责人工作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省教学成果奖;

    (2)获得国家教学技能竞赛二等奖及以上;

    (3)获得省教学技能竞赛一等奖及以上;

    (4)满足越级申报副教授职务的上述条件之一。

    五、工作程序

    (一)发布通知、公布实施细则。

    (二)个人申请。申报岗位晋级人员均需填写《岗位聘用申报书》,同时申报管理岗位的还需填写《管理岗位聘用评审表》,申报工勤技能岗位的还需填写《工勤技能岗位聘用评审表》,申报专业技术岗位的还需填写《专业技术岗位聘用评审表》,《申报书》《评审表》及相关佐证材料由各学院(单位)审核后报人事处。

    (三)资格审查。考核小组对申报岗位晋级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并依照条件进行评分,结合各岗位空岗情况和计分排序初步确定拟聘人选。

    (四)研究决定。学校研究审定拟聘人员名单。

    (五)公示。面向全校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附件:1.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岗位聘用申报书

          2.管理岗位聘用评审表

           3.工勤技能岗位聘用评审表

          4.专业技术岗位聘用评审表

     点击下载:附件1-4